北京语言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校基字[2015]15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转正、调岗、聘任、解职、服务、交接、考勤、考核、奖惩等事项除国家有
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基金会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聘用
第四条 基金会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五条 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基金会秘书长统筹计划,主管人事负责人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聘用员工按以下条件聘用:
(一)学校编制人员按学校招聘办法办理招聘。
(二)流动编制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大学硕士以上学历、学位,年龄在 45 岁以下。
(三)返聘岗位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学校退休人员。
三、试用及报到
第七条 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方可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至一年,期满合格者方予聘用为正式员工或正式流动编制员工。
第八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九条 员工录用办理报到手续,新员工入职需按“新员工入职手续”的要求办理入职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四、转正或延期转正
第十条 试用期结束后,由个人撰写书面《转正申请》递交基金会负责人,基金会依据试用期个人表现和工作能力,视
具体情况进行考核后,进行转正或延期转正的决定(延期转正自入职起不超过两个月)。
五、调岗
第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或个人的工作情况,可对员工进行适时调动岗位。
第十二条 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 5 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第十三条 员工调动岗位时,基金会依据个人情况和岗位职责制定考察期,经基金会考核认定后结束考察期。
六、员工聘任期限
第十四条 流动编制员工:聘任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返聘员工:根据学校规定按学期聘任。
七、解职
第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
第十七条 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依据国家规定领取抚恤金。
第十八条 员工退休按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 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 30 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
处。
第二十条 基金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一)因病延长假期超过 6 个月者。
(二)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二十一条 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二十二条 员工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接交人、监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八、服务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学校和基金会一切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尊重基金会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基金会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基金会指定
任务外,不得擅用基金会名义。
第二十五条 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故意拖延。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等损害基金会名誉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北京语言大学教育基金会出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九、交接
第三十条 交接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一式三份)办理移交。
(一) 所经管的财务及事务。
(二) 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 人事档案等。
第三十一条 人员交接时应由基金会负责人监交。
第三十二条 交接人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
第三十三条 接人员交接应亲自办理,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
责。
第三十四条 交接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2日内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基金会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
任。
十、考勤
第三十五条 按《北京语言大学教育基金会员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考核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项目考核、年终考核等三种。
(一)试用考核依基金会人事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一个月,试用一个月后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基金会负责人负责考核。
(二)项目考核每年 11 月份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定项目奖励金额。
(三)年终考核。
1、基金会员工于每年 12 月底举行考核。
2、考核包括思想表现、承担工作量情况、工作目标、考勤情况、廉洁自律等方面。
十二、奖惩
第三十七条 奖惩按《北京语言大学教育基金会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管理暂行规定在》执行。
十三、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